阳朔县
攀岩探险旅游活动管理规定
朔文体发[2003]1号
为了加强对
攀岩探险旅游活动的管理,保证
攀岩探险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促进
攀岩探险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体育法》、《价格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国家
旅游局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从事推介、组织、招揽
旅游者在
阳朔进行
攀岩探险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文化体育、
旅游、工商等部门的相关证照方可经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辟
攀岩探险线路必须到建规局办理审批手续,提供自然风景的保护措施,批准后方可以在指定地点设置
攀岩探险线路,报文化体育局进行登记备案,由文化体育局(或开辟者)设立安全注意事项牌。
三、各单位或个人在本县内进行
攀岩比赛、
攀岩表演、
攀岩技术培训,须向文化体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体育经营临时许可证》方能进行。
四、开展
攀岩运动,必须持有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教练证》、《保护员证》的教练和保护员各一人以上在场指导和保护,方能进行。所有设施及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各
俱乐部的教练员变动需及时报告文化体育局,新增教练员、保护员要将教练证》、
《保护员证》复印件报文化体育局备案。
五、组织
旅游者参加
攀岩探险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
旅游意外保险,签定
旅游合同,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
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
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
旅游者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同时要采取相应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凡未
入保的,不得从事
攀岩运动。
六、为确保
攀岩者人身安全,经批准获得开辟
攀岩探险线路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设立、维护、检修线路设施安全的义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旅游者在规定区域内参加的
攀岩探险旅游活动,不得破坏
攀岩探险旅游线路上的安全保护设施。
八、
俱乐部、
攀岩接待站组织
攀岩爱好者开展
攀岩活动,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向
攀岩者收取一定费用。
攀岩基地或
攀岩线路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向
攀岩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九、经批准取得收费资格的单位,必须明码标价,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设卡、乱收费。
十、违反以上规定者,分别由公安、工商、
旅游、文化体育、建规、物价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阳朔县文化体育局
阳朔县
旅游局
阳朔县物价局
200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