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由“79”事件衍射出的一些问题

时间:2007-02-08 来源:中国户外资料网 作者:北海龙吟【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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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户外运动作为一种新兴的旅游方式在我国方兴未艾,由于户外活动过程中充满了未知数和挑战性,由于户外参与者在克服困难过程中的刺激性和成就感,户外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的欢迎,每年不断的有大批新人加入。与此同时,各种不同类型的自助游也因其灵活性、自主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给广大的旅游爱好者带来了不尽的欢乐。但是,如同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有两方面一样,在越来越多的人们从户外和自助旅游中得到充分快乐的同时,这类活动中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以至近一两年伤亡事件时有发生,“79”事件这是这类事件中的一起。

  “79”事件发生后,有的网友认定活动发起人色狼为活动领队,质疑其能力和这次活动的合法性,有人提出车辆磨损费问题,指责他为以此谋利的黑领队。“79”原告代理人就以上述几点为由起诉色狼并认定其谋财害命、谋杀等等,一审法官判案也以活动违法、推定赢利为由而判案。这就提出了一系列问题:1、什么样的人有资格作领队?2、自助活动如集人是否具有领队权力与义务,在事故中应负什么责任?3、车辆磨损费是否合理?4、领队的劳动是否应被承认?5、户外(或自助游)中的意外能否杜绝?

  1、什么样的人有资格作领队

  严格的说,户外活动领队是需要资质的,为此中登协专门开办有专门的登山指导员培训班。遗憾的是中登协历年办班次数有限,所以全国通过培训即具有合法资质的领队很少,平均到每个城市更少的可怜,而本就为数不多的已通过认证的领队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又逐渐淡出了江湖,所以即使是专业俱乐部领队真正有资质的也不并多见。象我所在这个北方的省会城市,各个俱乐部中真正具有资质并还在断断续续带队的领队总合仅有三、四人,

  剩下大多数的领队不过是经验丰富的老驴,并不具备法律认可的领队资质,比如本人作为一专业俱乐部的兼职领队,也没有参加过中登协的培训,

  那么是不是目前这些没有资质的领队就一定不具备做领队的条件,就不能做领队呢?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就象解放前和50年代初的中医虽无一纸证书及医学院的文凭但有行医的经验,也得到患者承认,因此可以行医一样。在目前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前提下、在俱乐部有证领队不足的情况下,这些人受俱乐部之邀但任一些领队工作也无可非议。也许这正是户外活动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较短,还不成熟、不规范的缘故吧。这些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去解决。一般来说一个合格的领队不仅要求熟悉路线(计划线路、备用路线的走向,活动的强度及各路段所需时间,线路危险度,营地位置及大约的到达时间,沿途水源状况,景区风景指数、交通、气侯、民俗等),还要有一些简单的地理学、气象学、运动学、心理学、生理卫生、医学救护、公关及紧急情况处置等等相关知识。同时他们还要有一定的威信,对活动的过程有较大的决定权(并不是绝对的决定权,因为户外团队只是一个松散团队而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团队,领队对其队员没有任何纪律约束)。只要他有了这些相关的知识和权威就能胜任领队工作。凭心而论,目前绝大多数的无证领队通过自己的勤奋学习、通过一定的经验集垒是有一定能力的,他们在工作中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其能力广大驴友是有目共睹的,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得到广大驴友认可和尊重的,也许几年后在国家有明确立法、户外活动更规范后无证领队会退出户外圈子,但目前还会暂时存在。

  2、自助游召集人的权力、义务与责任

  前边说过,户外领队除了要熟悉路线还要有相关的知识,要具有一定的威信和权威,领队带队所去处必须是路线熟悉(已经探过路或攻略极清楚)的地方,因为此时的活动是一种组织行为,此时的团队尽管是松散的但有一定的纪律及约束,这时的领队是率领一队人去参加一项活动,有一定的领导作用。以上所说只适合于户外出行的领队。而熟人同事、亲朋好友及论坛朋友间自发性的自助游其出行召集人则不要求一定具备这些条件。因为自助只是一种自发互助活动,是大家凑在一起共同出去玩,其出行处可以是某些成员中去过的,也可以是谁都没去过地方,活动中可以没有人组织,而完全由参与者临时协商解决,也可以有一个人负责具体的组织安排,但其组织只是能者多劳的性质而没在绝对的权威和义务,这里的成员间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组织纪律和约束力。

  那么“79”活动的召集者能算是领队吗?我认为不是。看看他那个召集贴,规定谁是领队吗?有作为领队制定的乘什么工具、几点出发、几点到达、大约行走进多长时间,几点、到何处扎营等计划吗?有对队员的约定吗?什么都没有,在13人之中他没有比别人更高的威信,也没有比别人更大的权力,甚至连扎营的决定用原告代理人WSJ的话说都不是他决定的,他只是没有反对,这能叫领队?充其量自助游召集人。就连原告代理人WSJ也不认为他是事实的领队。桉权力与责任应相对等的公平原则,没在领队的名义也没有领队的权力,为什么要他负那么大的责任?就因为“人不能白死”。不错,手手遇难了,这是令人痛心的事实,但事故发生后我们是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大小而不是看死不死人。就像一起撞车事故,不管是车毁人亡也好还是轻微碰挂也罢,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该负多大责任就负多大责任。该无责就是无责,该全责就是全责,只有因责任比例大小承担的损失额度的大小,不能因损失小没死人就有责变无责,也不能因损失大、死了人就无责变有责,责小变责大。79事件中色狼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是他要求或邀请手手去的吗?不是,是手手得知消息后主动报名去的。是他归定的扎营地吗?也不是,他只是在人们走累了要扎营时没有反对。是因为没人守夜没及时发现山洪出的事吗?还不是,山洪下来时已是天亮2小时后的早晨7点,已有人在外面抽烟并及时发现了山洪并报了警,只是洪水来的太快没来的主撤离。是他在事故时没救助吗?更不是,事发后他与另地男士一直向下游搜索直至碰上小熊,他只该承担发自助游贴子的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负多大?

  3、车辆磨损费是否合理

  “79”事件后有人以色狼西藏游时收拼车人每人2000元车费为由指责其活动赢利,认为只有油费与路桥费是行驶成本,车辆磨损费不属于成本是赢利,故此拼车者只应出油钱和过路费不应出车辆磨损费,我个人认为这个理由同样是荒唐的。且不说自己坐火车或飞机到西藏要多少钱、西藏再包车费用要多少,只说地域宽广的西藏自己开车有多少方便,省多少时间和精力有人计算过吗?如果你认为2000车费高完全可以不坐,改成火车或飞机去西藏就是了,如认可这个价格并自愿参加了活动,事情过后又重提旧帐并指责这笔费用不合理意欲何为呢?只掏油钱不掏磨损费你当然高兴,但你考虑没有一辆车是有寿命的,若每一次用车都不考虑磨损也是成本的话,日常的维修费让车主自己贴?若干年后车报废这个损失也让车主自己负担?收磨损费是赢利,不收企不就是亏损?有车人都清楚养一辆车一年花多少钱,如再加上车辆折旧就更多了,拼车人若只是出点油费的话那不是占有车人的的便宜是什么?所以收磨损费我认为是合理的,至于收多少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只要双方约定好一个价格,双方都能接受就行。当然如果他是以赢利为目经常性的营运就不同了,就必须有营运证,如仅仅是偶然的旅游时收些油费成本费并不违法,也不能简单的视为赢利。

  还要看到出行中的行与玩即旅行(乘车)与游玩(到目的地后的活动)是即相互关连又相对独立的两个部分,一个活动可能是乘班车,租赁包车,也可能是自驾,乘车中出的问题(比如车祸)应由车辆所在者负责(乘坐班车或包车由运输或租赁公司负责,自驾则由驾驶人及车辆所有人负责),到达目的地后的活动中的事故及责任理论上讲与他之前乘坐车辆归属权及是否赢利并无直接关系。假如“79”手手的死是在乘车途中则由她乘坐的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小熊负责,而不是由其它人如色狼负责。“79”事件中手手的死不是发生在行车中而是露营中,因此与她乘坐小熊的车辆无关,同理,也与色狼提供没提供车辆,收不收车辆磨损费无关。在此色狼只负有召集活动的责任,只在这一点上与他对手手的死或者有责或者无责。就这是说以色狼是否收车辆磨损费为由追责是理由不充足的,也是站一住脚的,我们可以反过来设想一下:假设手手的死确实是色狼的责任所至,而色狼此行又没有提供车辆(即没有以车赢利的可能)的话是否就可以不负责任了呢?所以法庭在判定色狼有无责任时只能从色狼是否具有实质的领导(领队)职责出发而不应追究他是否提供了交通工具及是否以此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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