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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度赛规则
添加时间:2003-8-16 00:0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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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论

1.1 本规则应配合ICC国际攀登比赛通则释读。
1.2 所有难度比赛路线选手应以先锋攀登﹐下方确保为之。
1.3 当攀登符合难度比赛之规则与规定﹐且自正当位置将绳索确实地扣入最后快扣的钩环﹐应视为路线完攀。


2. 选手数目与出场顺序

2.1 比赛在单一路线举行﹕除非另有规定(如世界杯比赛)选手的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2.2 当该场比赛在两条或以上类似困难度的路线进行时﹕除非另有规定﹐选手应以下列方式分配于各路线﹕
a)初赛选手攀登的路线及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b)复赛如果在两条或以上类似困难度路线进行时,选手依据初赛名次依序分配到不同的路线。例如:初赛名次1、2、3、4要分至两条路线A及B,第1、3名将被分至路线A,第2、4名将被分至路线B,在完成了路线分配后, 出场顺序以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c)决赛﹕决赛之出场顺序应由复赛名次的相反序进行。当选手排名相同时﹐其出场顺序由随机选取方式决定。
d)加赛﹕出场顺序与决赛同。


3. 观察期间

3.1 依据通则﹐应允许选手集体观察即将攀登之现场攀登路线。
3.2 在加赛时﹐裁判长得决定不给予观察期间。


4. 攀登程序

4.1 各路线应给予选手一事先决定之攀登时限。此时限应包括4.2条所规定的40秒在路线下方的最后准备时间。
4.2 在进入攀登壁下方之比赛区﹐选手将被要求立即跨过起攀线。此时分组裁判应开始(或指示他人开始)记录选手攀登时间。选手给予40秒以开始攀登。当选手在40秒结束时尚未开始攀登﹐将被要求立即开始。此40秒最后观察时间应计入总时限。任何进一步延迟得依第六章之规定予选手纪律处置。
4.3 当选手双脚离地时视为起攀。
4.4 选手得在攀登中随时询问分组裁判尚余路线时间。分组裁判亦应在剩余60秒攀登时间时告知选手。当路线时间结束时﹐分组裁判应停止选手攀登﹐并指示进行测量程序。选手未遵守分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时﹐得依第六章规定予以纪律处置。
4.5 在路线攀登时﹕
a) 选手应依序扣入(snaplink)各个钩环/快扣。选手应在身体之最低点高过快扣连结之最低钩环之前扣入钩环(于横渡或天花板部份﹐在选手身体通过依国际前攀员定义路线之一直在线未扣之钩环/快扣之前)。任何违反此规定将导致攀登中止﹐并依规定进行测量。若选手拒绝遵从分组裁判之停止攀登指示﹐得依第六章规定予以纪律处置。
b) 裁判长基于安全考量﹐得有权针对特定路线修改第4.5(a)条规定。选手得攀至安全位置(如扣入下一钩环)﹐再立即停止攀登。在此情况下﹐高度测量应据未扣入最后钩环前之最后正当位置。
c)选手只要不违反第4.5(a)条或回到地面﹐得随时下攀。
d)当选手依第4.5(a)条将绳索扣入钩环但有技术错误时﹐选手得扣入下一钩环﹐再解开并重新扣入前一钩环(必要时得以下攀为之)。分组裁判在认定继续进行有安全顾虑时﹐得要求停止攀登﹐并以最高高度(或最长距离)测量。此决定为最终决定且选手不得之后重新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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