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内登山管理办法》重新修订版本说明

添加时间:2003-01-25 来源:中国户外资料网 作者:户外资料网情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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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是1997年7月8日由原国家体委发布实施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作为我国登山运动专项管理的体育部门规章,重点在高山探险活动的组队条件、申报和批准、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行业规范,在规范我国国内登山活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参与体育活动的人群逐步增多,尤其是户外运动日趋红火,其中参加业余登山活动的人数上升的很快,包括高山探险登山健身两个方面。为了推动登山运动的发展,也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的发展,地方政府以及一些社会团体经常组织高山探险活动,充分开发当地的山地资源。同时,也满足了社会各方面日趋增长的高山探险登山健身需求。 

    由于登山运动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加强登山运动中的安全,防止山难事故的发生就显得十分重要。2000年5月,广东、北京等地的登山俱乐部未经报批,擅自攀登青海省境内的玉珠峰(海拔6178米),因遭遇暴风雪,造成5人遇难的重大山难事故(其中广东3人、北京2人)。此事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李岚清副总理做了重要批示:"登山不是一般的运动,因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应加强管理,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以及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十分重视,认真地贯彻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防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高山探险活动的事情再度发生。体育总局和登山运动管理中心都下发了有关通知。根据总局领导的要求,登山中心和总局政法司一起召开了座谈会,针对目前国内登山活动中存在的一些无序现象和违规操作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在有关条款上进行修改和修订达成了共识。 

    对《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主要体现"依法治山"思想和遵循"该管的管住,不该管的放开"原则,管理重点放在西藏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区市3500米以上山峰。主要包括确保登山者的安全;有利于保护山峰资源及周围环境,避免由于登山引起的环境污染;对组队条件和审批标准进行严格管理以及加大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等。具体有: 

    一、 在组队条件方面,增加了"必须配备相应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的条款,同时,具体规定了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登山队员之间的比例。做出这样的硬性规定,是为了加强登山技术和高山探险经验方面的保证。实践证明,在高山探险运动中,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在遇到暴风雪或其他突发事件时,会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对于确保登山安全是必不可少的。 

    二、 在登山活动的申报和批准方面,增加了"加强攀登山峰的环境保?quot;的有关条款。为了加强山峰环保工作,实行了收取环保费的办法,增加了缴纳登山环保费的规定。目前,各地都十分重视环保工作,收取一定的环保费的作法在各地已经实施,主要由地方负责。 

    三、 对于攀登省区市交界山峰的申报问题,以前没有具体规定,为避免引发争议,增加了相关条款,以便于登山者进行申报。 

    四、 关于登顶成绩的确认,增加了登顶处女峰要有360度连片照片的规定,确保登顶的真实性、可靠性。 

    五、 在违反规定的处罚方面,加大了力度。凡是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取消申报资格3年、注销教练或向导的资格、相应的小额度的罚款、不予确认成绩等,如有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属于参加登山健身活动性质且山峰高度在3500米以下的,采取放开的方针,不在管理此列。 

    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2002年 6月3日 
中国登山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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