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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滑雪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 人民法院报    来源: 人民法院报 2017-02-13 14:47
滑雪是人们喜爱的一种冬季户外运动,而冬天也是此类事故纠纷高发的时段。无论是滑雪时还是发生事故后,大家都需要有意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今天就让我们跟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了解滑雪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学习应当如何正确维权。

安全保障措施得当场地提供方无责

2016年1月11日,赶上北京大雪纷飞,来京旅游的李女士便想到约人一起滑雪。在北京市昌平区静园滑雪场内,初次接触滑雪的李女士与朋友为节省开支,一没租用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二没聘请专业教练。谁料刚滑了半个小时,李女士就与张某发生碰撞摔倒。随后,滑雪场巡视人员协同张某将李女士送往滑雪场医务室,后因李女士伤情较重转送到附近医院住院治疗。

静园滑雪场在更衣室显著位置设有《滑雪注意事项》、《滑雪安全常识》等警告标示展板,并配有教练聘请处。雪场内亦设有不同难度的滑雪道。

张某与李女士发生碰撞的位置就在初级滑雪道,她当天身穿颜色不扎眼儿的白色羽绒服且被撞前在雪道中间偏西侧滞留了较长时间,直到被撞她才在滑雪场工作人员及张某的共同搀扶下离开雪道。

李女士以张某存在侵权行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静园滑雪场、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十二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滑雪活动的固有风险性有足够认识,李女士在滑雪时未穿着滑雪场提供的滑雪服,而穿着浅色羽绒服,在被张某撞击前滞留雪道时间较长,也未做出警示。综上,李女士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滑雪者,未积极观察和避让,致使与李女士相撞,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但考虑到滑雪场本身也存在摩擦力小的特点,滑雪者特别是初学者往往难以控制自身的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张某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24561元。静园滑雪场在更衣室显著位置张贴了各种针对滑雪安全的须知,设置了滑雪教练聘用处提供给滑雪初学者,且在雪道现场配备了专门的巡逻人员。在李女士与张某发生碰撞后,巡逻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将李女士送到了雪场设置的医务室进行了基本治疗。静园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既然选择了滑雪这一具有危险性的娱乐项目,也即表示愿意承担此项目在给参与者带来高度愉悦的同时可能出现的危险。而李女士当天穿着浅色羽绒服,且在被张某撞击前滞留雪道时间较长,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另外,静园滑雪场在更衣室显著位置设置有警告标示展板。雪场设置了滑雪教练聘用处提供给滑雪初学者,且在雪道现场配备了专门的巡逻人员,还在李女士受伤后及时将其送至雪场医务室进行了基本治疗。故静园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有限度伤者自身担主责

2015年2月3日晚,王先生与其朋友共4人到玉溪滑雪场购买4张雪场夜场的门票,每张票价20元,但未租用滑雪场配备的夜间滑雪服。

正当王先生在中级道往下滑行时,突被身后一名滑雪者撞倒,说时迟那时快,“肇事者”逃离了现场,未作停留。这可气坏了王先生。他在滑雪场工作人员的搀扶下被送到滑雪场医务室,简单处置后,他便被送至附近医院住院治疗,且被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于当天进行“有限切开复位,LCP钢板内固定术”,半个月后出院。随后,王先生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十三万余元。

经查,玉溪滑雪场分为初级滑道、中级滑道和高级滑道,游客可根据本身滑行水平选择滑道,滑雪场对此不加以限制。另外,在滑道起点处,雪场也安排了工作人员。然而,游客的下滑时间则由游客自己选择。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先生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专业机构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为此,王先生支付鉴定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是一项较为危险的运动,夜间滑雪更是如此。玉溪滑雪场有义务对滑雪的游客加强管理,进行疏导,设置安全救护人员,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的风险。对此,玉溪滑雪场虽提供了安全提示广告,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安全识标和警示牌,也进行了循环广播,还配有巡逻人员及时进行疏导和巡视,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并未做出有效控制,存在疏漏,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滑雪是一项借助运动器械在雪地上进行的高速运动,过程中结合了跳跃、回转、速降等技术动作,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夜场滑雪更是因光线受限,增加了危险系数,一般情况下,不应选择夜间作为滑雪时间。王先生选择夜间滑雪,应当对夜间滑雪的危险性及自身的滑雪水平有正确的认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有正确的预判。在滑雪时,自身应尽到更为严苛的注意义务,但其未穿戴夜间滑雪服装,本身存在一定过失。对于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玉溪滑雪场开设夜场滑雪,更应根据夜场的特点加强管理,其虽提供了安全提示广告,并在滑雪场地内设置安全识标和警示牌,也进行了循环广播,更配有巡逻人员及时进行疏导和巡视,在滑雪场地起始点配有工作人员,但对于夜场游客滑雪下行时间并未做出有效控制,使夜场滑雪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滑雪时要增强安全防护

滑雪运动本身作为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一旦受伤,一般伤害较为严重。案例一中的李女士左侧锁骨骨折,案例二中的王先生被撞伤后十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因此,我们在享受冰雪运动带来无限开心刺激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安全意识。

首先,参加者要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有正确的了解。饮酒者、高血压、心脏病、孕妇等不适合参加高速、极限运动的人员应当选择其他运动方式。膝、踝、肘等身体相关部位受伤或曾经受伤的人员应当结合自己的伤情选择滑雪项目。中老年人也应当对滑雪这种高速、具有刺激性的运动方式作出慎重选择。

其次,在滑雪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上,最好选择白天天气晴朗的日子去滑雪,避开大风降雪及夜间等不安全时段。同时,应当选择正规、设施较为完善的滑雪场,不要去缺乏安全措施的无证照滑雪场地。滑道一般分为高级滑道、中级滑道、低级滑道,滑雪者应当根据自身的滑雪水平选择适合的滑雪道。

再次,要正确选择滑雪设备,并结合自身情况聘请教练。滑雪时应当身着鲜艳的服装,以便周围的滑雪者及时发现并绕行避让。注意配备合适的雪鞋及雪板等滑雪设备。雪场一般会提供教练人员,初滑者最好聘请专业教练进行相关指导,以便正确掌握滑雪及避让技巧。

最后,在滑雪过程中,要多注意观察,避让人多地段,与前方的滑雪者保持安全的距离,在超越时,应当为被超越者保留足够的安全空间。注意周围滑雪者的动向,及时作出判断并准确避让。向高一级雪道过渡时,应当循序渐进、量力而行。

出事故后应有证据意识

在事故发生后,除了争取积极救治之外,事故现场不可复制,必须加强证据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保留证据:

一是应当第一时间拍下事故发生现场照片或者进行现场录像。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调取滑雪场场地内已经有的现场录像,并进行现场封存。

二是保留事故过程中的各种票据。如滑雪场进场的门票、门诊治疗相关单据、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各项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相应的票据是证明损失的关键。

三是对证明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应当注意保存。如滑雪场场地状况及是否有安全提示、广播,是否划分了高级、中级、低级等不同档次的场地,同时是否根据滑雪者的技术水平不同,分配场地。是否配备了滑雪专用服装及滑雪教练。场地中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巡视、疏导人员。发生事故后,雪场是否及时进行了救治,对上述情况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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