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攀登比賽规则
第七条应与第六条共同释读﹔即应先完成排名程序才适用第7条。
当无足够选手在前场完攀时﹐固定配额之剩余名额由次佳排名之选手递补。
准决赛和决赛 - 固定配额﹕当初赛选手总人数为﹕
a. 50或以上﹕准决赛与决赛的固定配额分别为26与8﹔
b. 40至49﹕准决赛与决赛的固定配额分别为22与8﹔
c. 少于40﹕准决赛与决赛的固定配额分别为16与6﹔
准决赛和决赛 - 浮动配额﹕当在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仍然平手而造成超出准决赛和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 当适用第7.3(a)条时﹐准决赛与决赛的人数分别不低于20与6﹔
b. 当适用第7.3(b)条时﹐准决赛与决赛的人数分别不低于16与6﹔
c. 当适用第7.3(c)条时﹐准决赛与决赛的人数分别不低于12与4﹔
当由于平手造成晋级决赛选手数目不同于固定配额(在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且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之数目。在特殊情况(如电视现场转播之需要)﹐裁判长有权决定采较小数目。裁判长应在与大会协商后于赛前技术会议宣布此决定。 8、路线攀登之停止
1、路线完攀﹕攀登符合第1.3条之选手视为路线完攀。
2、路线未完攀﹕以下情形之选手视为路线未完攀﹕
a. 坠落﹔
b. 超过路线允许时间﹔
c. 触摸任何路线边界标示之外的板面﹔
d. 使用板面的侧缘或上缘﹔
e. 未能依比赛规定扣入快扣﹔
f. 起攀后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地面﹔
g. 使用任何人工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