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度赛规则
5. 高度测量
5.1 依据以下第8条﹐在坠落或分组裁判指示停止攀登时﹐在国际前攀员决定之路线轴在线握住或触摸到的最高岩点(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握住或触摸到的最远岩点)将予测量。各岩点(手点﹑脚点等)之认定应由国际前攀员在该场开始前或比赛中选手用手有效使用岩点之后为之。
5.2 只有手点可被列入高度测量,一岩点之「握住」应较「触摸」具更高成绩﹕
a)一岩点之「握住」应给予其高度并不予以加注﹔
b)一岩点之「触摸」应给予其高度并予以加注(-)﹔
c) 一岩点之「握住」并自其做出有利于路线进展之动作者﹐应给予其高度并予以加注(+)。当认定选手之动作为试图在所握岩点上稳定时﹐不应视为向下一岩点进展且不予加注(+)。
5.3 当选手触摸到未装置岩块之洞点(依国际前攀员之认定)﹐此洞点不计入选手到达最高高度(在横渡或天花板部份之最长距离)之测量。
5.4 当选手在绳索确实地扣入最后钩环之前握住最后快扣﹐将视为人工助力﹐且选手之攀登停止﹐并依第5.2条测量高度。
6. 各场比赛后之排名
6.1 在各场比赛后选手依第5.2条排名。
1.2 在平手时应采回溯计算(countback)程序﹐将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量以分出名次,如仍然平手则将再前一场之成绩列入考量。当前场比赛在两条或以上之路线进行时﹐不适用上述程序。
1.3 当一场比赛必须将选手分配到两条或更多具不同技术困难度的路线时﹐选手该场之排名应由合并路线排名决定其总排名。
6.4 加赛﹕在决赛结束时﹐如经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第一名仍有平手情形﹐应举行加赛。在加赛后仍平手﹐平手之选手视为同名次﹐且比赛结束。
7. 各场选手人数配额
7.1 第7条应与第6条共同释读﹔即应先完成排名程序才适用第7条。
7.2 当无足够选手在前场完攀时﹐固定配额之剩余名额由次佳排名之选手递补。
7.3 准决赛(复赛)的固定配额是26人, 决赛的固定配额是8人。
7.4 准决赛和决赛-浮动配额﹕当在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仍然平手而造成超出准决赛和决赛之固定配额时﹐以最接近(超出或低于)固定配额之数目决定晋级选手之人数﹐但,准决赛不得少于20人, 决赛不得少于6人。浮动配额不适用于两条不同的路线。当由于平手造成晋级决赛选手数目不同于固定配额(在采用回溯计算程序后)﹐且超出与低于之数字相同时﹐应采较大之数目。在特殊情况(如电视现场转播之需要)﹐裁判长有权决定采较小数目。裁判长应在与大会协商后于赛前技术会议宣布此决定。
8. 路线攀登之停止
8.1 路线完攀﹕攀登符合第1.3条之选手视为路线完攀。
8.2 路线未完攀﹕以下情形之选手视为路线未完攀﹕
a)坠落﹔
b)超过路线允许时间﹔
c)触摸任何路线边界标示之外的板面﹔
d)使用板面的侧缘或上缘﹔
e)未能依比赛规定扣入快扣﹔
f)起攀后身体任何部位触及地面﹔
g)使用任何人工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