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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由事件解析户外运动赔偿纠纷如何定责

作者:li_ly    来源: 户外资料网 2014-04-02 10:01
事件回放:2012年4月清明节前,驴友小陈通过某网站,以“开不了口”的网名报名参加由被告潘某发起的“[强驴拉练]深圳市大梅沙-马峦小店-金龟村-水祖坑穿越”活动。同年4月3日,潘某等14名驴友与小陈一道出发参与了上述户外穿越活动。

活动中,小陈与队员失去联系。潘某拨打手机联系未果后,以为小陈自行返回,于是带队继续前行。同月5日,潘某在发现小陈并未返回后报警。之后,警方在马峦山红花岭水库附近发现小陈遗体。

事故发生后,小陈的父母认为,被告潘某作为组织者,在当日发现小陈失踪后没有采取措施,致使其没得到及时救助,应该赔偿其损失30余万元。后原告又申请追加另外13名驴友和发布活动网站所属深圳某科技公司为被告。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潘某作为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对活动时间、地点、路线、行程所进行的安排并无不当;潘某在发现小陈不在场后打电话问询,在其未返回后报警求助,并无明显重大错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从活动本身营利,亦未参与本次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实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陈某等13人作为活动的参与者,在法律上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小陈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了解户外运动所具有的风险,并独立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方提出上诉。

此案分析:该损害赔偿纠纷系因自助式户外运动而起,该运动一般具有以下特点:活动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人或数人负责安排活动路线、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组织者同时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于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活动费用由参加者平均负担,不具有营利性质。

领队责任:法官认为,领队作为组织者,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充分考虑活动的性质、特点及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合此案,从活动性质看,不具营利性;从组织形式看,组织者只负责召集参加者、安排路线行程等,人员管理属于松散型,其对参加者并没有很大支配权。

合议庭认为,此案组织者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且只承担过错责任。因自助型活动一般在复杂的自然环境中,具有一定探险性,不可能要求组织者的任何决定都是正确,只要不是明显的、重大的错误,就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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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是独角兽 引用
    自助出行或登山穿越的户外活动 本身就要对所去的路线、地形和个人身体装备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组织者或发起人也是其中的一名队员可能对当地情况更了解,但是人多了一样照顾不过来。还有在遇到突发情况或气候突变的时候,要根据自身情况去判断前进或者合理后撤 规避危险性也给队伍减少不必要的负担(前提是和领队或收队协调)。

    发表于:04-24 00:42

  • 后天X 引用
    所以说要根本上不提倡自发式自助式AA制户外活动,户外不比AA聚餐K歌娱乐,且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必须要经过丰富且具有资质营业执照的正规户外俱乐部发起组织,方可参加并强制参加保险。否则必须要追究组织者责任。大连自由翔户外探险营

    发表于:04-12 02:11

  • 森林猎手 引用
    户外有风险,谨慎准备,安全第一!

    发表于:04-0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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