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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驴友遇难上诉案二审:驴友只求法律公证判决

作者:admin    2007-03-14 13:47

  核心提示:

  2006年7月8日,包括梁华东在内的13名“驴友”,以AA制形式前往武鸣县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溯溪探险活动;7月9日早上近7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导致“驴友”手手在山洪中遇难。手手的父母随后将“驴行”发帖人梁华东等人告上法庭,要求12名“驴友”共同承担352000余元的赔偿。2006年11月16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梁华东赔偿死者父母163540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48385元。梁华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月13日下午3时,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七·九”驴友遇难事件上诉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法庭上,事件“驴头”梁华东及其余11名当事人的代理人,以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面对上诉方庞大的律师团,被上诉方、事件遇难者手手的母亲及其两位代理人据理力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过漫长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晚8时15分,审判长对双方进行调解未成后,宣布休庭,决定经合议庭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争议焦点一:事件的组织者是谁?

  经过调查,法庭将双方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第一点就是上诉人之一、“驴头”梁华东是否是该次户外探险活动的组织者?

  梁华东及其代理人认为,梁本人并不是该次活动的组织者,梁在某网站上发帖,只是将自己将于2006年7月8日到赵江露营的信息公开告知他人,相约有相同爱好者自费前往,并没有进行鼓励或召集;同时,如果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整个活动应该有一个具体的活动方案、计划,组织者的权利义务及财务收支情况预算等特征。但本次户外探险活动均没有这些组织特征,本次活动的“驴头”与“驴友”之间也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一种平等的“驴友”出行关系,法庭不能轻率认定“驴头”就是活动的组织者。

  被上诉方则认为,梁华东在某网站上所发“召集驴友到赵江露营”的帖子上,清楚地标明了出行时间、地点及收费标准,且出行费用均由梁统一收取,并由梁组织了两部车辆将“驴友”送至赵江等过程,都证明梁是事实上的组织者。

  争议焦点二:上诉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雨季出行并在河谷中露营,团队中有人遇难,其他队员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以AA制出游的“驴行”,“驴友”中有约定俗成的“潜规则”,即自担费用、自负风险等。由气象部门提供的证据表明,事发那两天,武鸣县只是小雨或阵雨天气,没有任何山洪暴发的预兆。当天出庭作证的另两组事发当晚也在赵江河谷露营的三位证人也证明,当天他们进入赵江河谷时,只遇到断断续续的小雨,河谷里的水非常少且十分清澈,并没有任何涨水迹象,气候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且“驴友”们都选择在高于河谷约2米处扎营,安全系数还是比较大的。“次日早上7时,天色已亮,我正从河谷中装水准备煮咖啡喝,谁知刚转身就听到其他队员喊洪水来了,而山洪霎时间就已淹过我的腰际!令人根本来不及有所反应!”一名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说。

  上诉人提供的气象资料、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等种种证据说明,面对突如其来的山洪,包括“驴头”在内的“驴友”们是无法预知也无法抗拒的,且出事后驴友们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对其他遇险“驴友”进行救助。所以,在这一事件中,其他“驴友”并无过错,手手的遇难是由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属于意外事故,且手手是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溯溪等户外探险活动具有的高危性应该有足够认识,参加活动理应自行承担后果,其他“驴友”不应该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活动组织者及其他队员没有预知到在河谷露营可能遇到的危险,没有分配人员值夜,以便在山洪到来前及时通知其他队友,山洪暴发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救助遇险者,这是导致手手遇难的主要原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参加社会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上诉方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三:要求精神赔偿有无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中,一审被告被判决要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这7万元精神抚慰金从何而来,是否有法律依据?这成为了此次上诉案件中有争议的第三个焦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告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完全是一审中某些法官以感情代替理智推定得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这一经济责任。

  被上诉方则认为,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依据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精神赔偿方面的司法解释,且遇难者手手是一审两位原告生活中唯一的希望,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

  上诉人心声:希望得到法律的公正判决

  用上诉人代理人之一的戴红斌律师的话说,由于本案作为我国首例遇难“驴友”家属状告“驴友”案,其意义及影响十分深远。

  所以,当天能容纳120人的法庭旁听席上,坐满了包括一审原告家属、“驴友”及数家中央、自治区级新闻媒体记者,许多人自始至终聆听了庭审全过程。

  一位从1965年就开始从事户外探险活动的老“驴头”在庭审结束后对记者说,他个人认为,虽然在这一事件中“驴头”有户外活动经验不足等缺陷,但从法律上说,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从道义上说,上诉人确实应该对遇难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在谈到二审将有怎样的判决时,上诉人之一、“驴友”极地孤客平静地对记者说:我不在乎结果,只要求法律能给我们一个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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