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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应当主动为公众参与环保提供制度性平台

作者:admin    2007-05-15 10:49

  公众对参与环保的理解已不止于植树种草、清理垃圾等,如何从立法层面、从监督企业守法层面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公众的责任意识渐渐明晰。

  环保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公开“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这是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这个将于2008年5月1日施行的规定,对某些排污企业将是一道“紧箍咒”。

  这一试行办法是继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它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污染减排工作提供制度性平台。

  尤其在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的现实背景下,这一试行办法的出台更为公众关注。污染减排由于涉及对传统增长模式及因此形成的利益格局的调整,仅凭环保等少数部门的力量可谓“力不从心”。4月底,先是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温家宝总理任组长,然后是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意义被提升到“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对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的高度———各地已明显感到中央政府在节能减排上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环境问题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若干主要因素之一。而公众对参与环保的理解已不止于植树种草、清理垃圾等,如何从立法层面、从监督企业守法层面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公众的责任意识渐渐明晰。尤其是2005年圆明园防渗工程引发各方争议、建言,环保总局召开了第一个公开的听证会,不少人深切感受到环保的大门是向公众敞开的。

  时下,谁也不能否认公众参与环境的力量。来自环保部门的信息显示,2006年因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公众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不满意等原因,环保总局对总投资达1600亿元的43个火电、化工、公路、铁路等项目的环评文件不予受理,消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环境安全隐患。在一些重大敏感项目审查中,对公众意见的有效采纳消除了大量环境隐患。河南“华夏第一祖龙”被叫停,即显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

  但是,如果仅仅停留于事后监督或非程序性的个案监督,往往成本较大,效率有限。因此,从源头出发,强制重大建设项目要过环评关,强制排污企业要公开排污情况,无疑是将公众监督纳入制度化、程序化轨道的制度安排。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搭建起公众与相关部门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对项目建设、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使不同利益群体在良性互动中达成和谐,无疑会有利于避免既成事实后的冲突,使因污染引发的矛盾及时化解。同时,也只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才能使更多的人参与相关部门的环境决策,集中民智,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当然,好的制度要收到预期效果还要靠有效的落实,而公众的积极参与更是必不可少。我们的目标一致———我们的家园不可失去蓝天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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