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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民商场股权转让后续 大商要求停止违约

作者:CCC333    2008-10-09 08:29

  备受社会关注的济南人民商场国有股权转让事件又有新进展。日前,大商集团团队再次赶赴济南,他们表示,大商集团与济南人民商场签署的《济南人民商场资产重组框架协议》合法有效,大商集团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济南市国资委却未能履行自身的义务,而且又与烟台振华签署了协议,意图“一女二嫁”,在此次挂牌出售济南人民商场36%国有股前市国资委已经违约。

  大商集团有关负责人坚决要求济南有关方面履行协议内容,停止违约行为。同时,记者10月7日也采访了济南市国资委副主任汲佩德,面对记者的提问,汲佩德的言语多次前后自相矛盾或不置可否。

  框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05年12月23日,济南市国资委、大商集团与济南人民商场签署了一份《济南人民商场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济南市国资委)原则上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济南人民商场)2800万股国有股(占总股本的36%)转让给乙方(大商集团)。于本协议生效之后,甲乙丙三方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有关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行为。”“本协议三方签章后生效。”

  那么,这份框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10月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济南市国资委副主任汲佩德先是否认了框架协议的法律效力,后来又否认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表述。“我现在也不知道那份框架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汲佩德说。

  大商集团副总裁裁楚树臣告诉记者,框架协议是依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弄明白一份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之前就签字了,作为政府部门来说未免也太荒唐了吧。”

  记者也发现,济南市国资委、大商集团与济南人民商场当年签署的《济南人民商场资产重组框架协议》中,汲佩德正是代表济南市国资委的签字人。

  框架协议是否已经中止

  济南市国资委一位负责宣传的王姓处长曾告诉媒体,尽管市国资委过去确实与相关企业有过接触并有合作意向,但那些都是过去的事情了。济南人民商场的一位负责人也曾对媒体表示,早在一年半前就通知大商集团停止执行该协议了。

  对于“框架协议是否中止”的问题,汲佩德并没有正面回答。不过,汲佩德表示,现在股权转让正在按法律程序依法进行,也是框架协议的延续,否则大商集团也不会报名参加股权的竞购。

  楚树臣告诉记者,协议正在履行当中,并且从未中止过。“既然没有中止协议,那为什么还要挂牌转让呢?”

  据悉,2005年12月26日,大商集团按框架协议履行了收购儒商百货和儒商服饰的义务,并提出了《济南人民商场资产重组与新玛特开发建设协议》。之后多次与济南市国资委协商落实,并于2007年7月28日再次提出《关于济南人民商场资产重组的加快推进方案》。“由于济南市国资委方面的原因,重组工作未完成。”楚树臣说。

  楚树臣认为,大商集团是济南人民商场36%国有股的惟一合法受让人,济南市国资委将其挂牌出售意图“一女二嫁”,明显违法、违规、违约,必须立即停止并纠正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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