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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布局山东遇挫 济南人民商场股权之争升级

作者:CCC333    2008-10-09 08:31

  三家公司争抢济南人民商场股权之争进一步升级。大商集团副总裁楚树臣昨日对媒体表示,济南市国资委在此次挂牌出售济南人民商场36%国有股权之前已经违约,目前大商集团正着手起诉济南市国资委和人民商场“一女二嫁”。

  10月8日,三家意向购买人民商场股权的企业接到济南产权交易所通知,济南人民商场国有股转让将采用招标的交易方式。

  济南市国资委表示,国资委对受让方并没有指向性,挂牌转让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而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大商集团正式起诉,或给该部分股权的转让带来变数。

  大商集团:

  济南市国资委违法

  2005年12月23日,济南市国资委、大商集团与济南人民商场签署了一份《济南人民商场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甲方(济南市国资委)原则上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济南人民商场)2800万股国有股(占总股本的36%)转让给乙方(大商集团)。于本协议生效之后,甲乙丙三方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有关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行为。”“本协议三方签章后生效。”楚树臣表示,框架协议是依法签订、合法有效的,而且协议正在履行当中,从未中止过。

  2005年12月26日,大商集团按框架协议履行了收购儒商百货和儒商服饰的义务,并提出了《济南人民商场资产重组与新玛特开发建设协议》。之后多次与济南市国资委协商落实,并于2007年7月28日再次提出《关于济南人民商场资产重组的加快推进方案》。“由于济南市国资委方面的原因,重组工作未完成。”楚树臣说。

  楚树臣认为,大商集团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济南市国资委却未能履行自身的义务,而且又与烟台振华签署了协议,意图“一女二嫁”。“大商集团是济南人民商场36%国有股的惟一合法受让人,既然没有中止协议,济南市国资委为什么还要挂牌转让呢?这是明显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纠正其违法行为。”

  楚树臣表示,济南市国资委之所以采用招标的方式,是因为有关方面已经内定了烟台振华为受让方。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济南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济南人民商场股权的转让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地理、文化等因素。言外之意,已经排除了大商集团这样的外省企业。

  济南市国资委:

  重组协议并非股权转让

  济南市国资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从国资委的角度来说,国有股权的转让不可能有指向性,此前与大商集团等三方签订的协议属于资产重组框架性协议,而非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一个意向。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挂牌转让是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在征集到受让方之后,确定以招标方式法律程序上是没问题的。

  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表示,框架协议是一系列合同的根本性约定,如果框架协议不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要中止,需要三方签订中止协议。由于人民商场股权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进场交易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但是,一旦受让方之一大商集团表示异议,起诉转让方,那该部分股权转让有可能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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